(2017)渝0116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国友与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友,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118号原告刘国友,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云长,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相府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2026-2。法定代表人韩廷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艳,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何锡洪,重庆市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行政出庭负责人施伦颖,被告单位党委委员、分管领导。原告刘国友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友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友负担。审 判 长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程 宏人民陪审员 慕泽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骑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