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孙铨与张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铨,张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初2884号原告:孙铨,男,194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张明凤,女,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孙铨与被告张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经潘姐介绍认识了被告张明凤,之后被告借婚恋之名,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到2016年5月共计借款70000元。后原告找寻不到被告,钱也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明凤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张明凤,两人以恋爱为名开始交往。后张明凤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2015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言明:本人张明凤借孙铨25000元整,到九月底还清。2015年6月25日被告在该借条下方留有“今天借孙铨6000元整”字样。2016年5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本人借孙铨共计柒万元整,今年全部还清。审理中,原告陈述2016年5月17日的借条为最后的总条子,被告总计欠款70000元,所有的款项均为现金交付,款项来源为父亲的丧葬补助费及工资卡积蓄,并提供了丧葬费申请及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明细清单。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丧葬费申请、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张明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张明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明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铨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吕 锐审 判 员 周小峰人民陪审员 丁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庞世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