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钮玉贞与吕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玉贞,吕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225号原告:钮玉贞,女,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吕赏,男,汉族,1959年8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海河路中段。负责人:张新军,该公司经理。原告钮玉贞诉被告吕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钮玉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费、鉴定费等暂定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3日6时许,吕赏驾驶豫L×××××号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江路交叉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左转弯的钮玉贞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钮玉贞受伤的交通事故。漯公交认字(2017)第052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钮玉贞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脾切除。查豫L×××××号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起见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望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吕赏的地址不明确,而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具体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应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钮玉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3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钮玉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