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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坚、周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坚,周美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702号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坚,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周美花,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坚、周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博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