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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弘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峥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弘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峥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弘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南苑路53号2幢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2912829-5。法定代表人:王林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啸枫,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峥嵘,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弘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峥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底前付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峥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