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兰英与刘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英,刘建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1民初1189号原告赵兰英,女,1973年4月11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刘建国,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告赵兰英与被告刘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兰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欠款20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兰英提供的被告刘建国的住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赵兰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卫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国佩(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