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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建强与被执行人万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强,万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建强被执行人:万惠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建强与被执行人万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系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职工,其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已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任建强与被执行人万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