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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坚湖、陈大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坚湖,陈大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坚湖(曾用名:林细弟),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江,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禧,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坚湖因与被上诉人陈大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507民初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坚湖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为汕头市龙湖区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异议申请,上诉人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507民初6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租商铺引起的纠纷,属于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不动产位于汕头市,在汕头市龙湖区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则确定本案的管辖,适用法律存在瑕疵,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本案原审裁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对原审裁定中的瑕疵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裁判结果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炫审 判 员 李 铿审 判 员 林思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丽琳书 记 员 黄俊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