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与刘水云、辛二飞、史建荣、杜在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刘水云,辛二飞,史建荣,杜在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025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哈镇大岔村。负责人柴裕,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飞,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员工。被告刘水云,女,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辛二飞,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史建荣,男,汉族,1978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杜在畔,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与被告刘水云、辛二飞、史建荣、杜在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候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