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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曾维贵诉被告文心海一审民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贵,古丈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心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138号原告:曾维贵,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古丈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法定代表人:杜树仲,该公司经理。被告:文心海,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原告曾维贵与被告古丈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丈建筑公司)、文心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曾维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欠款153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原告为被告古丈建筑公司承建、被告文心海负责的吉祥家园楼盘提供劳务包工并达成口头协议。2014年10月完工后,经结算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劳务费15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文心海现下落不明,另一被告古丈县建筑公司主体资格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维贵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张鲜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粟亚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