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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姚良坤与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新安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良坤,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新安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748号原告姚良坤,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赵欢,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罗书伟。被告深圳市隆新安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杜永昱。委托代理人袁梅,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雪艳,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良坤诉被告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新安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新安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新安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良坤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新安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未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