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菁菁诉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菁菁,阿特拉斯·科普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菁菁,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55号A2楼1层A2部位。法定代表人:龚元相,董事长。上诉人沈菁菁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9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沈菁菁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浦东法院递交了材料,而经过审查后,于2017年5月18日浦东法院才同意立案,晚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受理时间。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3日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先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受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