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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4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桂芳、李俊等与任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桂芳,李俊,李丽俊,任志军,山西旭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孟桂芳,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俊,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丽俊,农民。被执行人:任志军,农民。第三人:山西旭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孟桂芳、李俊、李丽俊与任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第三人山西旭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山西旭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第三人山西旭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99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耀春审判员  王俊强审判员  秦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