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俊高、陈剑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高,陈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俊高,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剑武,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陈俊高与被执行人陈剑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俊高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闽0304执2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剑武的银行存款6973.66元人民币,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俊高3385.6元人民币。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