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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锋与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民初596号原告:陈锋,男,汉族。被告: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唐水平,董事长。原告陈锋与被告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房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锋、被告三和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水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和房产公司退还陈锋购房款1195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陈锋于2012年11月26日与三和房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三和房产公司卓大商贸城二期工程商务公寓1套,但三和房产公司至今无力开发项目,构成违约,陈锋特提出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三和房产公司辩称:陈锋诉请属实,三和房产公司卓大商贸城二期工程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义务,三和房产公司愿意退还陈锋投资款,请法院依法判决。陈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和房产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三和房产公司对陈锋提交的商务公寓投资开发协议书、投资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锋于2012年11月26日与三和房产公司签订商务公寓投资开发协议书,陈锋投入资金119567元参与三和房产公司卓大商贸城二期工程的开发,并以此投资款作为7008号房的购房款,约定房屋建成交付时根据房屋价格多退少补。因三和房产公司资金短缺及其他客观原因,卓大商贸城二期工程至今无法开发,原商务公寓投资开发协议无法履行,陈锋于2017年3月21日诉至本院,向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本案中,陈锋为购买商务公寓,与三和房产公司签订投资开发协议并向三和房产公司支付投资款119567元,该投资款实为购房款,但三和房产公司因资金短缺等原因至今无法履行商务公寓开发、交付义务,陈锋有权要求三和房产公司返还财产,陈锋要求三和房产公司退还购房款1195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陈锋购房款119567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湘蓉人民陪审员  赖文辉人民陪审员  石凤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