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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上饶市大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上饶市大秦实业有限公司,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三江环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成,总经理。被执行人上饶市大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路99号永隆建材街3#103。法定代表人陈庆。被执行人陈庆,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大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8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上饶市大秦实业有限公司、陈庆共同支付给原告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52840元,款付至户名张华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袍江支行,帐号62×××72,该款从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4月于每月1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1840元,若被告任一期逾期,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提前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1元,由被告上饶市大秦实业有限公司、陈庆共同负担,此款已当庭结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收到被执行人上饶市大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款9000元。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鹅岛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21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