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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东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伟,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阳市。2013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元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东伟于2017年4月21日12时许,翻墙进入莱阳市穴坊镇南宋格庄村村民李某经营的商店,窃取商店内人民币600元及南京牌煊赫门香烟4条、中华牌香烟2盒、南京牌香烟(红)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8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记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监控录像视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人唐某、姜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李东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东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东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东伟向被害人李春英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43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王 海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