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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通河县源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河县源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法定代表人宣贵林,男,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3692343-0。委托代理人赵忠林,黑龙江赵忠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通河县源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富强街。法定代表人:于淑杰,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9190483-6。委托代理人:周国伟,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通河县源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通河县通河镇新建街二委。身份证号:230204196808201136。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2016)黑01民终31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通河县源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4544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通河源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因查封房产尚未竣工,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4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宝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