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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陈清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陈清珊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696号原告:周国强,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清珊,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周国强诉被告陈清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周国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周国强负担(原告周国强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坚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