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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覃宇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宇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宇宙,化名覃伟,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水陆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宇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宇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覃宇宙在宜昌市一马路对面的滨江公园认识被害人阳某(男,83岁)之后,化名“覃伟”,冒充宜昌市公安特警,骗得阳某的信任。后覃宇宙以办案需要经费为名,多次在宜昌市一马路阳某家中、宜昌市福绥路、胜利四路等处骗走阳某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同年9月,被告人覃宇宙又以还款到阳某的存折为名,骗得阳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银行存折及存折密码,后取走两本存折里的现金共计49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宇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被害人阳某的陈述,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光盘3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宇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宇宙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宇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宇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宇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健薇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吕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