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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亮王铁刚邢春丽陶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陶德超,邢春丽,王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737号原告:刘亮,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大榆树镇孙平房村*组。被告:陶德超,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秦家屯镇韩家泡子村*组。被告:邢春丽,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秦家屯镇韩家泡子村*组。被告:王铁刚,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大榆树镇。原告刘亮与被告陶德超、邢春丽、王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德超、邢春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铁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陶德超、邢春丽给付刘亮借款本金100000元、违约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2.王铁刚对陶德超、邢春丽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陶德超、邢春丽、王铁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0日,陶德超、邢春丽在刘亮处借款10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10日还款。陶德超、邢春丽以其夫妻共有的位于公主岭市秦家屯镇韩家泡子村十组的100平方米三间砖瓦房提供担保。王铁刚为陶德超、邢春丽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刘亮多次索要,陶德超、邢春丽未履行还款义务,王铁刚未履行保���责任。陶德超、邢春丽、王铁刚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陶德超、邢春丽、王铁刚未出庭答辩、举证、质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本院对刘亮提供的借款协议予以采信,对该借款协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陶德超、邢春丽与刘亮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王铁刚与刘亮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规定,本院认为陶德超、邢春丽应给付刘亮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规定,本院认为陶德超、邢春丽以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王铁刚应对陶德超、邢春丽的前述还款义务的70%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德超、邢春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亮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二、被告王铁刚对被告陶德超、邢春丽的上述还款义务的70%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陶德超、邢春丽、王铁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人民陪审员  张铁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