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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竺永超与孙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永超,孙玉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216号原告:竺永超,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生,男,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勤,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竺永超与被告孙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双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