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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806号原告:朱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卜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漆广宏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苗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