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806号原告:朱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卜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漆广宏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苗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