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23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嘉兴美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嘉兴美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兴市欧迅电器有限公司,都厚菲,谭沉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3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1385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0325-5。负责人:孙玉根,行长。申请执行人嘉兴美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现代广场2幢504室,组织机构代码:05421956-9。法定代表人:都厚菲。被执行人嘉兴市欧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北2幢,组织机构代码:66288202-2。法定代表人:谭沉浮。被执行人都厚菲,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谭沉浮,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嘉兴美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兴市欧迅电器有限公司、都厚菲、谭沉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商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626067元,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嘉兴美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兴市现代广场2幢504室房产进行拍卖,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得款人民币1225489元。经本院至房产、银行、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表明:被执行人嘉兴美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兴市欧迅电器有限公司、都厚菲、谭沉浮无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美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兴市欧迅电器有限公司、都厚菲、谭沉浮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玮执 行 员 蒋宇炜代理审判员 柏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