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莹利与彭谖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莹利,彭谖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970号原告:彭莹利,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谖,女,201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法定代理人:邵显丽,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彭莹利与被告彭谖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莹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彭莹利负担。审判员 刘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