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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玉兰与王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保67号申请执行人:杜玉兰,女,汉族,1978年8月3日生。被执行人:王铁,男,汉族,34岁。被执行人:赵艳秋,女,34岁。被执行人:许春忠,男,41岁。申请执行人杜玉兰与被执行人王铁,赵艳秋,许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玉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王铁的房屋。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吉2404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铁名下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XX**号,丘地号:XX-X-XX-XX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被执行人王铁名下没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4执保67号执行案件。诉讼保全费700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杜玉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