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龙顺运输车队、朱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龙顺运输车队,朱文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238号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与东苑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6780676-3。法定代表人:许来铜,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亚洲,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龙顺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碑林区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内一、二楼75号,组织机构代码:L4004379-6。主要负责人:刘丙江,经理。被告:朱文涛,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2704631-4。主要负责人:陈雷,公司经理。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龙顺运输车队、朱文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7元,减半收取为833.5元,由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