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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炳武与田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炳武,田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422号原告韩炳武,男,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韩小利,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田小峰,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韩炳武诉被告田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炳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德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