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炳武与田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炳武,田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422号原告韩炳武,男,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韩小利,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田小峰,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韩炳武诉被告田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炳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德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