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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振海等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81执恢192号罗振海、苏家文、刘生等22人、北流市水电水泥厂:申请执行人罗振海、苏家文、刘生等22人与被执行人北流市水电水泥厂养老保险争议纠纷一案,北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的北劳仲案字(2008)第54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北流市水电水泥厂未按该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振海、苏家文、刘生等人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振海、苏家文、刘生等22人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流市水电水泥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北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2008)第5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流市水电水泥厂已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罗振海、苏家文、刘生等22人于2017年7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