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交通银行大连分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大连分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688号之一原告: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姜德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伟,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通银行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徐敏,董事长。原告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交通银行大连分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