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伟锋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锋,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2月27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同年3月1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刘伟锋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7年6月5日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刘伟锋通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办理交通安全服务卡信用卡后,于2015年8月至10月间,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人民币99531.06元,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拒不还款。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锋供认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刘伟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办理信用卡后,于2015年8月至10月间,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人民币99531.06元,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拒不还款。另查明,被告人刘伟锋退还了恶意透支款和利息。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强制措施手续。4、刘伟锋办理交通安全信用卡的档案。5、大安市工商银行向刘伟锋催收明细。6、刘伟锋还款凭证。7、刘伟锋在银谷公司贷款的证明。8、刘伟锋现实表现证明。9、被告人刘伟锋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证言。刘伟锋是我丈夫,他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安支行办理了交通安全卡,他用这张卡透支的事我不知道,后来他手里没有钱了,还不上透支款了,他才告诉我,让我帮着还款。2016年2月21日、22日银行的工作人员给刘伟锋打过催收电话,刘伟锋在家接电话我听到了。2、证人胡某证言。我是中国工商银行大安支行的工作人员,刘伟锋在我行办理一张交通安全信用卡,累计透支99531.06元,到期后我单位多次电话催收,刘伟锋表示同意还款,但是手里没有钱,一直没有还上。3、证人梁某的证言与胡某的证言基本相同。(三)被告人刘伟锋供述。2014年9月份我开始用交通安全信用卡。2015年7月份我在银谷小额贷款公司贷了7万元钱,2015年8月我用这张卡分三次分别套现33000元、37500元29500元,一共是10万元,我还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本金7万元和利息6000多元,还一个月的车贷5497元,剩下的钱也都用于还债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找我催收透支款,最近一个月就催了三次。因为我做买卖赔了,透支款没还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伟锋认罪态度较好,且己退还了全部透支款及利息,可从轻处罚。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刘伟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己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