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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宏弟与何军岐、乔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弟,何军岐,乔雪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3民初959号原告黄宏弟,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6日,职工,现在岐山县京当信用社工作。被告何军岐,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20日,农民。被告乔雪会,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8日,农民。系被告何军岐之妻。原告黄宏弟与被告何军岐、乔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俊民独任审判。原告黄宏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军岐、乔雪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宏弟诉称,2015年9月27日,被告何军岐和妻子乔雪会因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40000元,两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据,被告何军岐写了借条,被告乔雪会也在借条上签了名并按了手印,何军岐还加盖了私章。被告何军岐和其妻答应1月内按时归还借款本息。2015年10月27日起我多次催促两被告归还借款,但两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脱甚至百般抵赖,拒不认账。2016年2月被告的女儿何丹闻知此事后向我归还本金10000元,剩余3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向我归还一分钱本息。据此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我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何军岐、乔雪会未出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两被告以给女儿装修房子为由向原告借款,当天下午原告从家里带了40000元现金去两被告家中,给两被告40000元借款后,两被告即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两被告在借条上均签了名并按了指印,被告何军岐还在借条上加盖了其私章。借条上未载明还款日期和利息。2016年2月被告之女何丹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剩余30000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及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在卷证实,经庭审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但其无故拒不归还原告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合情合理,应予支持。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未约定,可以视为不支持利息,因此,对原告请求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未出庭应诉,可视为两被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其后果应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军岐、乔雪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宏弟借款3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黄宏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何军岐、乔雪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保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