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世修与张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修,张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1369号原告王世修,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二伟,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王世修与被告张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二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4年12月30日和2016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41000元,约定利息按2%计算,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27日。借款后,被告于2016年9月11日最后一次付给原告共计35000元,剩余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王世修三万元整,30000整。2014.12.20号,张二伟”。2016年5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世修现金11000元整,一万一千元整,5.27号还清。2016.5.21号,张二伟”。被告并在该两份借条上签名并捺压指印。后被告经原告催要未还清借款,遂引发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案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41000元,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还款35000元,剩余6000元未还。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还清借款,应承当相应不利后果。被告于2016年5月21日出具的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5月27日,2014年12月20日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至今未还清上述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二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世修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汪涛审 判 员 王青人民陪审员 许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