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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文鹏与何真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鹏,何真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100号原告:李文鹏,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真真,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文鹏诉被告何真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文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鹏以何真真已向其进行赔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文鹏已预交),由原告李文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