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冀显明与张学军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显明,张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冀显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学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冀显明与被执行人张学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24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确定被告张学军欠原告冀显明定作彩钢棚的工程款33800元,由被告张学军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元(已执行)、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1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5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9000欠款。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冀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学军给付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5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9000元,共计14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学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欠款14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7年7月19日自觉履行了给付申请人欠款14000元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中确定由被告张学军于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1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9000欠款元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赵 铭审 判 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孔庆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