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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漆兰梅、赵光烈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漆兰梅,赵光烈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0903民督14号申请人:漆兰梅,女,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赵光烈,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漆兰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漆兰梅称,被申请人赵光烈因急需资金用于工程支付为由,在2012年8月8日至2017年7月8日期间,在申请人处陆续借款,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为证。2015年8月26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漆兰梅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正)(用于支付工程款)按月息3分计息。每月支付利息。借款人:赵光烈2015年8月26日”。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申请人赵光烈给付申请人漆兰梅借款500000元及利息2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光烈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漆兰梅借款500000元及利息22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赵光烈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