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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马平与陈文波、张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马平,陈文波,张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刘马平,男。被执行人陈文波,男。被执行人张晨东,男。本院执行的刘马平与陈文波、张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马平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陈文波、张晨东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4年3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25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