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终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和俞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2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上诉人王某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