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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行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蔡允兰与海门市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允兰,海门市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2行初117号原告蔡允兰,女,193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海门市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门市海门港新区政府办公大楼内。负责人曹晓东。原告蔡允兰诉被告海门市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求对拆迁给予补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允兰于2017年7月16日以原告与被告就相关诉讼请求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门市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允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允兰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代理审判员  江丽南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天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