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龙口市公交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李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口市公交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李毅,王丽英,王存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民终2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公交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南段村***号。法定代表人:吕晓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斌,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毅,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强、潘连杰,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英,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强、潘连杰,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存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上诉人龙口市公交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龙口公交培训中心)与被上诉人李毅、王丽英、原审被告王存生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龙口公交培训中心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有失公允。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故责任清楚明确,各方均无异议。该事故的各受害方,均应依侵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二、在该交通事故中,并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定情形。其一,上诉人没有违约行为。其二,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他人肇事直接导致,上诉人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其三,客观事实亦充分表明,所谓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亦无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存在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事实和情形。被上诉人李毅、王丽英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被上诉人有选择权。本案上诉人存在以下违约事实:1、上诉人违反规定允许原审被告挂靠经营,未履行监督义务。2、未按规定在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对学员进行培训。3、上诉人负有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按法律规定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的损失理应由上诉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持原审判决。李毅、王丽英一审起诉请求:判令龙口公交培训中心与王存生赔偿因李艾芸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诉讼费由龙口公交培训中心与王存生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龙口公交培训中心与王存生签订教练车挂靠租赁合同,约定由王存生自行出资购买教练车5辆,挂靠在龙口公交培训中心名下,由王存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归王存生所有(承包龙口公交培训中心的教练车归龙口公交培训中心所有),但行驶证及经营手续以龙口公交培训中心名义办理,并自愿接受龙口公交培训中心的管理。2015年8月13日,王存生的妻子王丽华收取了李艾芸的驾驶员培训学费4000元,李艾芸即在王存生挂靠于龙口公交培训中心的鲁F×××××号教练车上进行机动车的驾驶员培训。2015年8月16日14时0分,龙口市东江街道小屯村213号王福旭醉酒驾驶鲁Y×××××号轿车由东向西行至肇事路段,与前方顺向由学员张威驾驶的鲁F×××××学号轿车(教练员王少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致王福旭及鲁F×××××学号轿车上的张威、崔鑫、刘婷婷、王少龙及李毅、王丽英之女李艾芸受伤,王少龙及李艾芸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艾芸伤后当即被送往龙口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花医疗费用12756.84元。案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福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威、崔鑫、刘婷婷、王少龙、李艾芸等无事故责任。审理中查明,李艾芸生前系龙口市第一中学学生。庭审中,李毅、王丽英陈述,本次事故中另一受害人王少龙系非农业户口,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李艾芸的死亡赔偿金应适用非农业户口标准赔偿。另外,李毅、王丽英还陈述其请求的75万元的赔偿额具体为:死亡赔偿金630900元、丧葬费26430元、医疗费12756.84元、培训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76113.16元。审理中,李毅、王丽英撤回了对培训费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王存生与龙口公交培训中心签订教练车挂靠租赁合同后,虽然由王存生收取培训费,但其是以龙口公交培训中心的名义进行的驾驶员培训,因此,该培训合同的主体应为李艾芸与龙口公交培训中心。李艾芸与龙口公交培训中心的培训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龙口公交培训中心负有组织、管理、指导安排学员按照相关规定学习的义务,而驾驶培训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员又不具备相应的驾驶能力,因此,作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承担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义务,此种义务应为合同的当然义务,即不论双方书面合同中有无约定,驾驶员培训机构都应当承担保障学员安全的义务,因此,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龙口公交培训中心作为培训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毅、王丽英请求判令龙口公交培训中心承担其因培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艾芸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毅、王丽英请求判令王存生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因该培训合同的主体系李艾芸与龙口公交培训中心,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违约责任应由合同的相对方即龙口公交培训中心承担,李毅、王丽英请求判令王存生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存生与龙口公交培训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议。龙口公交培训中心认为本案事故是典型且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和受害方都非常清楚,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王存生与李毅、王丽英一样都是受害者,均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本案也不存在责任的竞合问题。所以龙口公交培训中心在本案是没有责任的。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由于交通事故这同一事实,而使李毅和王丽英作为债权人对龙口公交培训中心基于违约责任而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又基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项请求权同时并存,即通常所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该请求权的竞合是债权人就同一个法益而享有的对于两个不同债务人的两个请求权的并存,即广义的请求权的竞合,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同一法益只能受偿一次,而不能重复受偿,债权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请求权行使,因此,李毅和王丽英作为债权人选择按照违约责任行使其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龙口公交培训中心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李艾芸生前系龙口市一中学生,常年生活学习在城市内,应认定为城镇居民,因此,李艾芸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即为630900元。李毅、王丽英请求的丧葬费26430元及医疗费12756.84元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毅和王丽英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因该案件系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精神抚慰金,因此,对李毅、王丽英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龙口市公交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毅、王丽英因李艾芸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70086.84元(死亡赔偿金630900元、丧葬费26430元、医疗费12756.84元)。二、驳回李毅、王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龙口公交培训中心承担10501元、李毅、王丽英承担799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同原审。本院认为,李艾芸与上诉人龙口公交培训中心之间的培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在履行培训合同过程中,上诉人龙口公交培训中心作为培训方,依法负有组织、管理和指导学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习的义务,同时负有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李艾芸在上诉人组织培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上诉人李毅、王丽英作为李艾芸的亲属提出权利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李艾芸是在与上诉人履行培训合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债务人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均赋予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具有相同的目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二者只能择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毅、王丽英依法选择违约责任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本案被上诉人应依侵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由不当,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1元,由上诉人龙口市公交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李学泉审判员 张秀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