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张明磊、张宝柱与赵国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磊,张宝柱,赵国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881号原告:张明磊,男,1990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张宝柱,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同上。被告:赵国强,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原告张明磊、张宝柱诉被告赵国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明磊、张宝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国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磊、张宝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张明磊、张宝柱负担。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图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