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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崇义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张邓忠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义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张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崇义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和遥,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崇义县横水镇阳岭大道汽车站院内。被执行人张邓忠,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崇义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邓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7570.5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