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镜平与舒超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镜平,舒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刘镜平。被执行人:舒超群。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执行刘镜平与舒超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镜平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69000元及其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其中2016年11月7日执行到位5408.75元。同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房产,但车辆无法予以扣押处置、房产价值较大(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现达不到处置程度)。本案涉案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