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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发才、罗佳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发才,罗佳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554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99686Y。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程,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职工,系该公司建南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梅运生,男,生于1959年9月2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职工,系该公司建南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覃发才,男,生于1978年2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罗佳琼,女,生于1975年1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发才、罗佳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因未及时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