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凤玲与陈保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玲,陈保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896号原告:张凤玲,女。被告:陈保江,男,。原告张凤玲诉被告陈保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凤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凤玲负担。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栋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