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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先均与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蒙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均,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蒙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381号原告:赵先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永,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蒙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负责人:赵欣,系该居民小组组长。原告赵先均与被告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蒙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赵先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先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均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原告赵先均负担。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