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6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锦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刘延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锦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会,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锦志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二审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23元,由上诉人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黄宇宏审 判 长 高增军审 判 员 王益平代理审判员 丁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