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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8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新鑫宇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昌县科能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新鑫宇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昌县科能物资有限公司,黄奇涵,杨旭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8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新鑫宇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5578587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宏远路818号。法定代表人:梁鑫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昌县科能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0858-X),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鼓山西路155号。法定代表人:黄奇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奇涵,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被执行人:杨旭昌,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镇海新鑫宇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昌县科能物资有限公司、黄奇涵、杨旭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