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成水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成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65号罪犯刘成水,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出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成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以(2013)南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成水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016年3月1日以(2016)闽07刑更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表扬2次。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000元。(电子票号:2659127)监狱建议将罪犯刘成水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成水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