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女,汉族,生于2012年3月14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周某2,男,生于1986年1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区人民法院(2013)梁法民初字第02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玉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玉和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东代理审判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国浩 来自: